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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法
2002-03-15 11:48
  劳动管理法
(摘自外商投资法第27、28条)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可采用单个或集体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其雇员的雇佣、解聘、工休、报酬、其他担保和补偿方案等劳动生产关系。
外资企业外国员工报酬、休假、养老金事宜通过个人劳动合同解决。外国员工的外币劳动报酬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中塔方员工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70%。外资企业中塔方员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由塔共和国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不含外籍员工的养老金保障)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来办理。
外资企业应将外国员工养老金以外币形式转至其永久居留国相应基金会。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企业和组织的规定,外资企业应如数缴纳塔员工的社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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