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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汇管理法
2002-07-28 21:51
  

1995年11月4日,塔颁布了《外汇调节和外汇管制法》(以下简称“外汇法”)。1999年3月,对此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使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符,保证本国货币自由兑换。
根据塔外汇法的规定,本地居民间在本国境内可以使用外汇自由结算。非本地居民在塔境内获得和使用外汇的办法由塔国家银行根据塔国法律作出规定。
本地和非本地居民带进和带出、汇进和汇出外汇或以外汇表示的有价证券时根据塔国家银行和财政部国家海关委员会共同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国家保护本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持有外汇。
本地居民可以在塔国外汇市场依照塔国家银行有关规定自由买卖现金外汇和非现金外汇。
外汇买卖通过授权银行和其他授权信贷机构及其兑换点、法人和自然人兑换点以及外汇交易所进行。
本地居民可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本地居民外汇往来业务和支付不受限制。外汇资本流动业务根据塔国家银行规定执行。
本地居民只要遵守国家海关规定可以自由地将外汇汇入国内。
自然人-本地居民有权将先前汇入到塔国的外汇在申报单或其他证明汇入情况的文件范围内依据海关规定汇出境。
非本地居民可以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和塔币帐户。
非本地居民外汇往来业务和支付不受限制。外汇流动业务根据国家银行政府商定的办法执行。
非本地居民可在塔外汇市场根据国家银行规定自由买卖外汇。
非本地居民有权不受限制地将先前汇入到塔国的外汇依法汇出境。其执行办法由国家银行和国家海关委员会商定。
国家外汇储备制度由塔政府规定。
国家银行行使塔国外汇调节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外汇和以外汇表示的有价证券流通范围和办法;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定外汇业务运作规则;依法开展各种外汇业务;制定外汇汇入办法;确定并公布官方外汇牌价;制定统一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外汇业务许可证发放制度;制定统一的外汇业务报表、单据制作和统计办法。
塔有外汇业务权的授权银行能与英国、德国、美国、瑞士、荷兰、阿联酋、日本等国的银行进行包括转汇在内的外汇业务。中塔两国银行没有直接的业务结算关系,通常通过第三国银行实行外汇的转汇及信用证等业务。
从2000年4月开始,将随身携带外汇出境数额由原来的500美元以内调整到2000美元以内。如在2000美元以内,可不经申报自由带出境。如超过2000美元,应向海关申报并提供授权银行或国家银行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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