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Отдел по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Республике Таджикиста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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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税收体系

根据现行塔政府颁布的税法规定,其税收体系划分主要有国税和地方税。国税分为16大类,主要有自然人所得税、法人盈利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矿藏开采税、公路使用税、简化系统税、农产品统一税、关税、国家税、棉纤和原铝销售税、企业收入最低税、加工品税、其它国家强制税。地方税分为4类,主要有不动产税、交通工具税、零售税、其它地方强制税。 

针对上述税种进行简述: 

一、国税

1. 自然人所得税 

 年收入低于2400索莫尼(约700美元)不征税。

税率取决于收入多少:

 收入2401~3600(1043美元)索莫尼税率为8%;

 超过3600索莫尼税率为13%。 

 以一日历年为纳税期限。

 以下类别的自然人收入不必征收所得税:

1) 非塔吉克斯坦公民的外交和领事工作收入;

2) 雇佣国外常驻代表及在塔吉克斯坦逗留在一年内少于90天的外国人的收入;

3) 礼品或遗产价值; 

4) 在竞赛及比赛中获得奖品(赢得物品)的价值;

5) 退休金,奖学金和补助金; 

6) 再保险;

7) 预算物质帮助;

8) 不动产销售收入;

9) 动产销售收入;

10) 国家奖金; 

11) 保险金;

12) 个人养蜂售蜜收入; 

13) 住宅附近土产销售收入;

14) 军人供给;

15) 献血收入;

16) 国债和彩票赢取的收入;

17) 国家预算发放的社会救济;

18) 公伤赔偿金;

19) 特殊用途制服的价值;

20) 强制险的保险金;

21) 法庭判给的损害赔偿金。 

2.  法人盈利税

年收入低于60万索莫尼(约17.4万美元)免征税,超过60万索莫尼的企业需缴纳收入总数的4%。 

税率为25%。 

纳税期限为一日历年。

免征盈利税的情况:

1) 宗教、慈善、预算类组织机构,国际商业机构;

2) 非商业机构划拨款项,财产,会费,捐款及资助; 

3) 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及其机构; 

4) 侨民企业分红; 

5) 残疾人企业;

6) 生产领域新兴企业:

2年内投资总额为50万美元的;

3年内投资总额为50~200万美元的;

4年内投资总额为200~500万美元的;

5年内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 

国外常驻代表收入的税款扣除:

国外常驻代表在塔吉克斯坦的所得收入与外国常驻塔机构无关的收入,应按收入总数征税(扣除增值税),按以下税率:  

1) 红利和利息-12%; 

2) 符合风险保险协议的保险金-4%; 

3) 有关国际运输的通讯、运输服务收入(海运费除外)-4%,海运收入-6%;

4) 工资收入-8-13% ;

5) 侨民支付相关费用的收入-15%。 

外国法人常驻机构盈利税为其净利润的8%。  

3. 增值税

低于20万索莫尼(约5.8万美元)不需纳税。

税率为20%。

纳税期限为1日历月。  

提供下列商品和服务(用于出口的除外)无需缴纳增值税:

1) 不动产的销售、转让或租赁(除休息用旅馆场地或住所、新建的居住场所),场地作居住用超过2年的除外;

2) 提供金融服务; 

3) 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服务;

4) 提供宗教及仪式服务;

5) 提供医疗服务,美容除外;

6) 提供教育、培训、教学服务;

7) 人道主义援助;

8) 惩戒机构;

9) 报纸、杂志、文献、教科书的供应; 

10) 提供儿童用品;

11) 提供残疾人用品;

12) 提供疗养服务;

13) 供应民族副业制品及乐器; 

14) 供应原铝和棉纤;

15) 供应棉花-半成品(出口除外);

16) 为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财政部供应金、银、白金、钯。  

下列进口类别免除增值税:

1) 输入外汇和有价证券;

2) 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财政部对金、银、白金、钯的进口;

3) 输入人道主义援助,国家机构无偿拨发的物品;

4) 技术设备进口; 

5) 农业技术、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进口;  

6) 国家资助或贷款的专项工程所需物品的进口;

7) 特别重要工程物品的进口;

8) 塔吉克铝厂原料及设备的进口;

9) 残疾人用品进口;

10) 国际运输相关服务和工作的供应;

出口商品零税率,棉花-半成品、棉纤、原铝,贵金属、贵重矿石及其珠宝制品除外。 

4. 消费税

消费税征收的商品及税率:


商品名称

消费税税率

1

酒精,无酒精及含酒精饮料 

0.03-1.2 欧元/升

2

烟草制成品和烟草工业代替品 

0.34-0.75 欧元/千件,10% 

3

矿物燃料、石油及其蒸馏物 

6.6-50 欧元/吨

4

轮胎及充气橡胶外胎 

10%-15 %

5

载人用小汽车及交通工具 

10%

6

金、白金或银制珠宝制品 

5%

 

下列情况免征消费税:

1) 自然人生产并用于个人饮用的酒精饮料,年生产量不得超过30升;

2) 输入1升酒精饮料、200盒香烟和1容积燃料;

3)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过境商品;

4) 暂时性进口商品,用于再出口的除外;

5) 用于再出口的有税收担保的输入商品;

6) 用于消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由国家机构接受的人道主义救援输入;

7) 出口。 

5. 社会税

应支付雇佣工人的工资系缴税项目。

免缴社会税的有:

1) 在外交和外事机构工作的非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收入;

2) 由用于社会保险的预算基金支付给暂时性无劳动能力者的费用。

税率:

保险公司25 %;

被保险人1% 

个体经营者20%。 

  6. 土地税

土地使用者应缴纳税费。每公顷税率为:

1) 杜尚别市-500 索莫尼;

2) 州府-375 索莫尼;

3) 其它城市-180 ~250索莫尼。 

每公顷土地平均征税率为0.8 ~ 93 索莫尼。 

免征土地税的情况:

1)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植物园;

2) 预算组织和国家银行; 

3) 历史、文化、建筑遗迹占地;

4) 可再耕地,5年内用于农业生产开采用地;

5) 沿国境线土地带;

6) 社会和市政用地;

7) 冰川、滑坡、河、湖之下的土地;

8) 政府自由储备土地; 

9) 公路、铁路、水利建设用地;

10) 政府机构;

11) 卫国战争参与地区;

12) 三年内移民;

13) 乡村教师的土地;

14) 教育、教学用土地;

15) 残疾人居住用地;

16) 工龄大于等于20年的军人;

17) 残疾人企业及组织用地。 

  7. 矿藏开采税(分红和使用费)

分红:根据所签合同的经济效益,可包括一种或多种分红:

1) 认购分红; 

2) 商业发现分红;

3) 开采分红。

每种矿藏的使用费分别以货币或是实物形式支付。 

开采量或以实物单位测定的矿藏制成的初级产品量,系征税对象。  

初级产品如下:

A) 矿藏本身:

石油、天然气及其凝析物;煤和可燃页岩;商品矿;地下水,包括经过初级加工的;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云母、石棉等原料;用于冶金的非矿石原料;

B) 贵金属和(或)砂、矿石、精矿中的化学纯金属;

C) 黑色金属、彩色金属、稀有金属、放射性金属、采矿-化学原料的精选矿;

D) 贵重矿石、宝石和经过初加工的压电光学原料;

E) 贵重矿藏 - 经过初加工的矿物原料。 

8. 公路使用税

纳税者为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扣除增值税和零售税在税收年初的总收入超过60万索莫尼的。

实际开支为税收项目。

税率2%,对于商贸、采购、供应-销售企业税率为0.5%。

结算期-每月。  

  9.简化系统税

扣除增值税和零售税,在税收年初的总收入低于60万索莫尼的企业需缴税,需征消费税的商品生产者、棉纤和原铝和供应商、矿藏开采者、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股票市场参与者、借贷组织除外。

缴纳盈利税、最低收入税和公路税的企业不需缴税。

税率4%,税收期限为每季度。  

  10. 农产品统一税

法人、农场主和生产合作组织为纳税者。

此税种纳税者免征下列税种:

增值税;

公路税;

法人盈利税;

企业最低收入税;

土地税;

简化系统税。

每日历年每公顷征税(以索莫尼计):天然灌溉田100-164索莫尼;机器灌溉田80-112索莫尼,旱地耕作田7-15索莫尼。  

  11.棉纤和铝销售税

销售及出口棉纤和原铝者为纳税者。

税率:1) 棉纤-货品价值的10%;2) 原铝-货品价值的3%。 

  12. 企业收入最低税

侨民企业为纳税者。

扣除增值税、零售税、棉纤和原铝销售税的总收入为征税对象。 

税率1%,纳税期限为1日历年。 

  13.不动产税

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为纳税者。

住宅、寓所、别墅、车库和其它建筑为征税对象。

税率: 0.02~1索莫尼/平方米。 

  14.交通工具占有税

交通工具所有者为纳税者。

下列情况免征此税: 

1) 履带式机器; 

2) 大型粮食收割机和棉花收割机; 

3) 社会用公共汽车和电车;

4) 带手控装置的残疾人用车。 

税率:0.4~2.2索莫尼/马力。  

  15.零售税

零售业者为纳税者。

零售商品为征税对象,包括公共饮食零售。

税率为零售价格的3%,纳税期限为1季度。 

16.其它国家特殊税收政策:

(1)水电站建设税:根据此政策,在塔吉克斯坦国内修建水电站期间,建筑发包方和承包方免缴以下税种(从支付期开始计),

与建站直接相关的: 

增值税;

公路税;

法人盈利税;

企业收入最低税;

土地税;

交通工具占有税;

不动产税;

与建站直接相关的非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需缴的税费;

注册与建站相关的非国家有价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相关国家税费;

进口建站用商品。

建设水电站期间免征增值税、公路税、与建站相关的直接加算税款,以及与建站直接相关的非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所需缴纳的相关社会税,上述建设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免征社会税. 

水电站建设发包方、主要承包方和建站期限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 

(2)从事全套棉纤制成品加工业(从棉纱到棉布制品)的新建企业应缴纳的税费

1. 从事全套棉纤制成品加工的新建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进口自用商品可免缴关税和增值税。

2. 新建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3. 新建企业免征法人盈利税、企业收入最低税、不动产税和土地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有效期12年。  

二、地税: 

1、不动产税:

纳税的对象包括住房、住宅、别墅和车库等,其所应缴纳不动产税的数额为当地土地税的10-50倍,按照面积征收,楼房按照各楼层面积征收。 

2、交通工具税:

除了履带式车辆、康拜因、城市公交车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缴交通工具税外,其他车辆以月最低工资乘以马力数为基数按年征收。 

3、零售税:

在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按照3%以下征收。

 4、其它地方强制税: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征收。 

(驻塔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