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Отдел по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Республике Таджикиста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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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对进口生产型技术设备及其配件的征税规定

  塔政府鼓励外资企业投资生产领域,对生产型设备及其配件的进口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2005年8月1日,塔政府对原税法211条和海关法345条做出补充规定,对用于充当和追加企业注册资金或用于现有生产设备更新的生产型技术设备及其配件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所进口的货物必须是根据企业成立文件的规定,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施工和提供服务,而不属于消费品范畴、不能销售给第三方的商品,其中对配件定义又做了明确规定,即缺少这些配件设备就无法运转的商品。 

  为加强对优惠政策的利用力度和监管力度,塔专门成立了由经贸部(已改为经济发展和贸易部)牵头、财政部、司法部和国家收入与税务部(已分成国家税务委员会和国家海关委员会)参与的四部委组成的部门间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符合政策条件的商品目录。对没有列入上述目录的商品,但进口目的是用于充当和追加企业注册资金或用于现有生产设备更新的生产型技术设备及其配件的进口货物,可根据部门间委员会出具的审定结论进行免税清关。必要时,部门间委员会有权邀请相关部委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定,把进口货物纳入上述规定目录范畴,从而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与此同时,塔政府2004年6月24日通过的302号决议,即《对进口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实施免征增值税和关税的生产型设备及其配件目录》和2004年12月31日通过的521号决议,即《对2004年6月30日302号决议的补充规定》宣告失效。 

  在决议实施过程中,法人进口商和塔收入及税务部有权向部门间委员会咨询对所进口的货物是否可以纳入生产型技术设备及配件目录范畴,但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进口商根据税法211条第4节第4点出具的关于申请税收优惠的申请函;

  二、经过公证的企业成立文件副本;

  三、其它与免税有关的文件; 

  部门间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两周内须对是否给予免税优惠做出结论。 

  塔收入与税务部对列入优惠目录的生产型技术设备及配件和尽管没有列入目录,但经过部门间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商品实施免税,并对免税进口商品的用途实施监督。如在企业清算时查出,企业进口的免税设备及其配件在自进口之日起4年内未被使用,或已销售给第三方,应追缴已免征的增值税和关税;如在4年内税务及海关部门发现企业未按本来进口用途使用设备及其配件,除追缴已免征的增值税和关税外,还加收罚款,罚款时间从货物到达海关之日起计算,到实际补税之日止。 

  此规定一直沿用到2006年底。2006年12月22日,塔政府又对上述规定做出补充。补充的实质是根据企业注册资金规模对提供优惠政策的时间段做了规定。新的规定指出,对注册资金在700万索莫尼(200万美元)以下企业,自注册或重新注册(因追加注册资金)之日起3年内、注册资金在700万索莫尼之上的企业,自注册或重新注册(因追加注册资金)之日起5年内进口的用于充当和追加企业注册资金的基础设备和外企员工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需要强调的是,不管企业因为追加注册资金而重新注册几次,为重新注册过的企业以700万索莫尼(200万美元)的注册资金界限,提供免税优惠的时间自企业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3年和5年,本规定适应于该规定生效之时正在运营中的所有企业。此外,如果该企业清算时被查出自进口之日起5年内进口商品未被使用或销售给第三方,应追缴免征的增值税和关税。 

  据悉,新的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驻塔使馆经商参处)